一、项目名称 沈阳市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23-2025年)方案
二、预算金额 共计67.6万元
三、项目概况
汇总整理全市2023年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分析近年建设用地供应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查分析建设用地供应潜力,预测建设用地需求量,确定全市2023年建设用地供应方案。
分析近年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情况,预测全市住宅需求量,确定全市2023-2025年住宅用地供应方案。
四、包组属性 服务
五、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六、履约期限 2月(合同签订后)
七、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维保期(质保期):1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九、技术规格等标准:
为确保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23-2025年)编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公开采购沈阳市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23-2025年)方案服务,要求承建单位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一)沈阳市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方案
1.项目内容
(1)基础数据收集与分析处理。
(2)经济、人口发展趋势分析。分析全市及各县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趋势、人口变化趋势。
(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调查分析。分析全市及各县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包括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当年拟供应土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政府收回土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等。
(4)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费用。1.根据各县区各地类实际供地数据,建立灰色系统GM(1,1)和三次指数平滑模型。2.应用2种模型分别对各县区各地类用地理论需求进行预测,并对2种模型预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排除不合理的预测结果。3.综合采用2种模型的预测结果确定各县区各地类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5)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拟合、调整、校核。1.方案拟合。分县区分地类将预测用地需求与上报需求进行拟合,形成初步方案。2.方案调整。结合土地出让计划、住宅用地库存情况、近年供地情况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整。3.方案校核,结合各县区意见征求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方案进行校核,形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
(6)数据录入与处理。对计划数据进行录入,对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要素以及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含廉租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商品房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重点区域范围和重点用地项目要素等数据进行处理。
2.主要技术依据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23-2025年)方案
1.项目内容
(1)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情况分析。分别对沈阳市各县区近年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布局及住宅用地库存情况进行分析。
(2)沈阳市住宅需求量影响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宏观和微观因素,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家庭户数、住宅开发投资额、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贷款利率、人均住宅面积、住宅竣工面积、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住宅销售价格、面积等,选取量化指标,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筛选影响沈阳市住宅需求量的主要因素。
(3)沈阳市住宅需求量预测。基于沈阳市住宅需求量影响因素,综合采用灰色GM(1,1)模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因子分析模型预测2023-2025年沈阳市住宅需求量;对3种模型预测的住宅需求量预测值与观察值进行对比,分析误差情况;将住宅需求量观察值作为因变量,3种模型的住宅需求量预测值作为自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模型,最终得到住宅需求量预测结果。
(4)划拨住宅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的确定。收集整理近年沈阳市划拨住宅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情况,调查未来3年沈阳市划拨住宅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实际需求,确定2023-2025年划拨住宅用地和租赁住宅用地规模。
(5)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方案的确定。研究确定住宅用地综合容积率,将住宅需求面积折算为住宅用地需求量,结合国家关于住宅用地的有关调控要求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定的2023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最终确定2023-2025年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方案。
2.主要技术依据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三)成果编制输出
(1)成果报告编制。
(2)成果输出装订20套。
十: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具备土地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
3.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1. 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付款条件:项目成果通过专家验收或经局业务会议审定,并汇交入库。
2.支付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