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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公告


【信息时间: 2024/6/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4〕396号)要求,着力解决评标专家良莠不齐、决策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现征集省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线索。如认为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电话、邮箱方式反映问题。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故意擅离职守,违规传递评标评审信息或进行非正常业务性沟通;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七)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
    (八)评标结果公示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结果;
    (九)主动透露或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情况;
    (十)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酬劳;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反馈各地评标专家管理部门,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属以上所列具体第几类情形,并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材料应真实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