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提供租赁的车辆应当合法有效、手续齐全、性能良好,相关证件、保险的合法性在服务期内,可随时调阅。
(2)供应商须负责服务期内提供的全部租赁车辆的监督检查、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充电桩安装、维护等与租赁车辆有关的一切事宜。
(3)供应商须设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租赁车辆及配套的充电桩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修理、检测等技术管理,定期对租赁车辆及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及充电设施正常使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服务内容
(1)执法车辆:
1)执法车数量:三厢4门新能源车辆9台,每台车均至少包含有行车记录仪、倒车影像和倒车雷达功能,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车辆交付,满足正常使用条件,(因充电桩未建设完成采购人无法自行充电的,由供应商负责车辆充电,直到充电桩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或者采取其它临时过渡性办法,确保采购人正常用车需求)自车辆交付并能够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之日起视为服务期开始。
2)车辆里程要求:供应商行驶证的注册日期距开标当日不超过24个月,已行驶里程,均不得超过1万公里,充满电后单次续航里程在冬季不低于150km。
(2)车辆使用范围:车辆用于采购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
(3)充电桩:供应商需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的2处办公场所(沧海路及六号街),按照采购人要求的位置共安装不少于9个通用型(非特定车型的)国标的充电桩(至少包含2个完全没电情况下充满电的时间不多于1小时的快充充电桩,每个场地各至少1个快充),2处场地分别设置独立电表,可一桩一充或一桩多充,需满足9辆车同时充电,服务期内,保障车辆正常的充电功能。应在车辆交付使用时一并完成充电桩建设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或制定临时过渡性措施(车辆没电后由供应商负责在非工作期间对车辆充电,或者采用其它临时性过渡措施,确保采购人在工作日正常用车需求)。
3、服务要求
(1)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非事故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外观良好。
(2)合同期限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所提供的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他情况需调整车型,供应商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3)合同期间,如果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供应商应向甲方说明,并及时调派同等或优于原车型的车辆继续为甲方服务。
(4)供应商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需达到50万元以上,保险期限涵盖租赁合同全过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车辆发生故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热线支持:供应商承诺建立应急救援制度,需明确专人,开通全天24小时救援热线;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保证采购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8)车辆出现故障、事故等情形难以正常使用的,供应商需要在1个自然日内,补齐同等或优于原车型的车辆,确保服务期一直保持有9辆车可供采购人正常使用。
(9)9辆车中应至少包含3辆安装ETC的车辆,可在沈阳绕城高速免费行驶,采购人因操作失误产生高速通行费用的,供应商需承担全年总额不超过100元的高速通行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10)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租用期间车辆的充电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用、车辆年检费、充电桩安装等服务过程中产生一切费用。
(12)车内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全锤等,要确保灭火器处于适用状态),配备脚垫和坐垫(真皮座椅的不用配备坐垫)。
(13)车辆外观、内饰要求:车辆颜色为黑色、白色、银色、灰色等纯色为主,金色、橙黄、绿色等亮色不得超过车身漆面的10%。车容整洁、玻璃明亮,车内外卫生清洁,车辆配置完好,座椅表面洁净干净,车内无异味。
(14)轮胎等要求:所有车辆车况和机械性能良好、轮胎磨损程度符合国家控制要求。
(15)其他要求: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保证至少每个月为采购人使用车辆进行一次清洗服务,包括车辆外部及内部清洗。
(16)服务期满后,非因征地、拆迁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外,供应商应将全部充电桩留存在原位置,供采购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