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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230号)营口鲅鱼圈辽东湾大街西闲置土地出租项目
交易公告 成交公告
(2024年第6230号)营口鲅鱼圈辽东湾大街西闲置土地出租项目


【信息发布时间:2024/11/14】【我要打印】【关闭】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LN2024DF103150项目名称:(2024年第6230号)营口鲅鱼圈辽东湾大街西闲置土地出租项目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转让方名称: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价格单位:万元
转让方代码:91210800121119657C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31.081600挂牌期间:0
挂牌日期:2024-11-14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e26c0a2755b14e9aa105cb906d13028d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中约定标准执行,由 承租方 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 交易双方各自 承担。 4、本项目出租期限:5年。 5、出租标的土地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办理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环保安全、消防等),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该等手续办理的责任和义务。 6、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期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承租方走完合同会签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及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明确自 交接日 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等。同意 交接日 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 出租方 承担, 交接日 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 承租方 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缴纳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租赁合同期结束后,如没有违约情况,由出租方返还(无息)。 (7)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租赁资产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 (8)同意如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9)同意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收储土地,承租方承诺放弃对租赁标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补偿。 (10)承诺依法合规使用租赁土地,在租赁土地开展的一切活动须符合国家、省、市、区政府土地规划、用途等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前述的规定,导致的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土地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因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使用租赁土地,导致出租方被行政处罚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11)承诺在租赁期满交还土地,租赁期内对土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全部权益归属于出租方,否则应将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全部拆除,以净地形式交还出租方。 (12)同意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按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否则应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3)同意如因现行或以后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等导致不能出租或无法继续出租的情形,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损失各自承担。但承租方应履行前述(11)条约定的义务。 (14)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8、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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