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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261号)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处未利用土地出租项目 标的5:128.22亩
交易公告 成交公告
(2024年第6261号)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处未利用土地出租项目 标的5:128.22亩


【信息发布时间:2024/12/16】【我要打印】【关闭】

挂牌披露信息
项目编号:LN2024DF103529项目名称:(2024年第6261号)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处未利用土地出租项目 标的5:128.22亩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类别(实物):转让方名称:大连海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
价格单位:万元
转让方代码:912102455549941317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2.564400挂牌期间:0
挂牌日期:2024-12-16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afa3da39df444504bcecf5e02141a14f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约定的标准执行,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出租方开具发票涉及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如出租方未在该时限内完成资产交接,则资产交接期限延期30个工作日,延期阶段内完成资产交接的,交易继续履行,并无息退返租赁合同签署日至实际资产交接日期间的租金(退返租金金额应当以日计算)。如出租方在延期阶段内仍无法完成资产交接,则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无息全额退返承租方所交纳的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不得追究和追索出租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同意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挂牌底价为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不含税),如出租方开具发票涉及税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标的1、标的2、标的3租赁期限1年(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期结束后重新开展发包工作;标的4、标的5、标的6租赁期限1年(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期结束后可续签两次,一次一年。挂牌底价不含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7)同意本项目租赁保证金按照成交年租金的10%由出租方收取,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赁期满且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出租方收回出租标的并确认无问题后,给予承租方无息返还。 (8)同意出租标的面积、坐标等基本信息详见本项目附件1《出租标的明细表(未利用土地)》和附件2《坐标图》,面积最终以租赁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确认为准,缴纳交易保证金代表租赁方对该租赁地面积无疑议。 (9)同意出租标的为国有用地,无任何补贴补助。 (10)同意出租标的只允许种植一年生作物,不允许种植多年生农作物及植物、树木等。 (11)同意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出租方规定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展耕种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出租标的的限制性要求,必须保持土地的耕种用途,在经营生产过程中若因施肥、喷洒农药等对周边林地、植被、海产养殖等产生破坏,造成不良影响由租赁方负全部责任。 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地上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出租标的同他人换更耕,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破坏周边林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扣除全部租赁保证金,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并视违约情况要求承租方按照租金的10%比例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所投入的全部设施、耕种物等须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腾退,超期未腾退的,出租方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力,因腾退、处置上述设施、耕种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同意如政府启动园区建设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政府需要征收、征用出租标的,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不予赔偿任何损失。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时限内退还出租标的,出租方将无息返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 (13)同意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出租标的,如承租方未出租方要求的时限腾退,出租方有权回收租赁土地,并视为承租方放弃全部设施、耕种物的所有权,该设施、耕种物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14)同意承租方须同意出租方提出的租赁合同全部条款,租赁合同详见本项目附件3《租赁合同》。 (15)同意标的实际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公告披露信息仅供参考,请意向方自行前往现场查勘,意向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流转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16)出租方已取得出租标的使用权人授权,享有授权范围内相关权利。 (17)标的1至标的5均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均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中:标的3、标的4不涉及优先承租权,标的1、标的2、标的5原承租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18)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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