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披露信息 | 项目编号: | LN2024DF101212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1139号)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养殖圈体出租项目(第六次)(标的12)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 转让方名称: | 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转让方代码: | 91210200123619946K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0.030000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07-03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ac8ec0e2dc5f45c08128555172fc1a52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海参圈首年租金、对虾养殖圈全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网络竞价须知相关条款,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本次出租标的面积以公示面积为准,若发生公示面积与未来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交易价款均不进行退补。
(4)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海参养殖圈首年租金、对虾养殖圈全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白虾养殖圈人民币5万元/标的、海参养殖圈人民币10万元/标的。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首年租金(全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于公告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如误期,每天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人民币1万元作为违约金收归出租方所有。交易双方核查验收后,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海参圈首年租金、对虾养殖圈全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收到的全部海参养殖圈首年租金和对虾养殖圈全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8)知悉并同意承租方需要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
(9)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租赁合同样本》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及租赁合同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海参养殖圈首年租金、对虾养殖圈全期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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