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披露信息 | 项目编号: | LN2024DF103081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270号)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甲委两处厂房(21722.36?)出租项目 | 项目经济行业分类: | | 资产类别(实物): |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转让方角色: | 出让人 | 价格单位: | 万元 | 转让方代码: | 912103002426679835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06.000000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1-05 | 是否自动延期: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项目所在行政区域: | | 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 |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8d73e12e675e4704809ad321abb8a742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出租标的租赁期限为3年。
3、本项目保证金(非交易保证金)为年租金的10%。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比例,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4)已阅读知悉并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资产交接单》(文本)、《租赁资产使用安全、环保协议书》(文本)的全部内容。
(5)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工作日内将首次租金(租金可以为月付/季付/年付,具体与出租方另行协商)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资产交接单》、《租赁资产使用安全、环保协议书》,以及完成租赁资产的交付,租赁资产交付之日开始计租。租金的交纳方式为上打租,即在下一个月份/季度/年度租赁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个月份/季度/年度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的,除需补齐租金外,拖欠期间每日按年租金0.4‰交纳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资产。
(6)知晓并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保证金(非交易保证金)为年租金的10%。《租赁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时,承租方返还租赁资产后,经出租方验收没有租赁资产损毁、承租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以及承租方其他违约行为的,由出租方如数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若经出租方验收发现有租赁资产损毁、承租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因承租方违约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可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剩余部分返还承租方,不足部分由上方根据出租方的实际损失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7)知晓并同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取暖费、物业费、修缮费(包括屋顶、墙壁、地面及附属配套设施的全部费用)、装修、水、电、燃气、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即: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承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以上费用如有,由承租方承担,如无,出租方亦不负责办理或协调,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8)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8、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租金、拒付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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