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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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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采[2005]122号

辽宁省大连市监察局、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监察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大连市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下统称“招标”)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 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评审专家名单依法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评审专家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建立的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资源。

  第六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参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第七条 第二项所列条 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 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和第八条 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条 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财政部门可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 第四项内容)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制度。

  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时,应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由抽取人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如被抽取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可按第十七条 规定补抽。

  第十九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属于同一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建立的专家库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偿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实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采购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其他部门人员,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信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